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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资讯】科技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行政处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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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6
  • 发布:【转载】国家科技部
  • 国科罚〔2018〕1号(2018-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科罚〔2018〕1号

       单位名称: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亮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冯佶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一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阿斯利康未经许可将已获批项目的剩余样本转运至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昆皓睿诚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开展超出审批范围的科研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现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阿斯利康进行警告。

      2.没收并销毁违规利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3. 撤销国科遗办审字〔2015〕83号、〔2016〕837号两项行政许可。

      4.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受理阿斯利康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活动申请,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8年7月12日

     国科罚〔2018〕2号(2018-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科罚〔2018〕2号

       单位名称: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LI-MOU ZHENG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艾德”)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一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艾德未经许可接收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30管样本,拟用于试剂盒研发相关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厦门艾德进行警告。

      2.没收并销毁违规利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8年7月12日

     国科罚〔2018〕3号(2018-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科罚〔2018〕3号

       单位名称:昆皓睿诚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5号楼302

      法定代表人:张艳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对昆皓睿诚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皓睿诚”)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一案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昆皓睿诚未经许可接收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567管样本并保藏。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昆皓睿诚进行警告。

      2.没收并销毁违规利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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